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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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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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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識別資訊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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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與承諾
買方同意,本標準銷售條款與條件(以下簡稱「賣方條款」)連同賣方任何發票(以下簡稱「發票」)所補充之內容,應構成雙方間之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並應規範買方過去及未來向賣方採購所有商品與服務之行為。本條款應優先於買方提供之任何附加或不同條款與條件,不論買方是否已提交採購訂單或相關條款,且買方提供之任何此類條款或條件均應視為對本協議之重大變更,賣方特此予以反對。 ,無論買方是否已提交採購訂單或此類條款。買方提供的任何此類條款或條件均視為對本協議的重大變更,賣方特此提出異議,且此類條款應被視為不適用於賣方任何商品或服務之銷售,除非經賣方授權代表簽署之書面文件明確同意。
本發票構成賣方依據賣方條款向買方提出之商品及服務銷售要約,買方於收訖賣方商品且未予拒收時,即視為接受該要約。 買方對賣方要約之任何接受均限於賣方條款範圍內,並構成買方同意本協議所述之賣方條款,該等條款取代並凌駕於買方採購訂單或其他材料所載之任何條款與條件。 履行買方訂單不構成對買方任何條款與條件的接受,亦不構成對本條款的修改或修訂。倘買方採購訂單或其他由買方提供的文件被視為要約,賣方特此拒絕該要約,並提議依本條款訂立合約。
付款條款
所有款項應於發票日期起三十天內以美元支付予賣方,匯至「Super Micro Computer, Inc., P.O. 742066郵政信箱,洛杉磯,加州90074-2066」或賣方另行指定地點。所有貨品運送及交付均須經賣方審核買方信用狀況後方可執行。賣方保留基於任何理由拒絕或延遲出貨之權利,惟於收到並確認款項或符合賣方可接受之條款與條件時不在此限。
價格
賣方產品價格應以發票正面所列為準,除非經賣方授權代表簽署之書面文件另有規定,否則該價格不包含特殊包裝、運輸或稅金所產生之費用。 若價格取決於買方需達成的最低採購量,而買方未達標時,賣方有權據此調整價格。除非發票另有規定,買方應依發票載明之條款支付所有應付賣方之發票金額。 買方不得且確認其無權依據本賣方條款或其他任何權利,將應付或將到期應付予賣方或其任何關聯企業之款項,與賣方或其關聯企業應付或將到期應付予買方之任何款項相互扣抵、抵銷、追償或抵減。
工廠交貨(EXW)與損失風險
本協議涵蓋之所有貨運均採用工廠交貨(EXW)賣方設施(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除非採購訂單另有規定且經賣方授權代表書面同意。 對於所有EXW交貨,賣方之交貨責任於其產品於賣方廠區交付承運人時終止(此為「交貨時間」),此時產品所有權及損毀或遺失之責任即轉移予買方。 若因任何原因導致買方或其指定承運人未能於交貨時間接收賣方貨物,該貨物所有權及損失風險即轉移至買方,賣方得自行決定將貨物儲存至買方取回為止,屆時買方應承擔所有相關費用及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倉儲費與保險費)。
僅限於電子商店銷售,賣方在本協議涵蓋之貨運中的產品,將由賣方為買方安排並提供保險,保障期間直至產品交付買方為止。
作為支付賣方貨物購買價款的抵押擔保,買方特此授予賣方對其現有及未來可能產生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及權益(包括買方對賣方貨物及其所有收益(含保險賠償金)所享有的權利)設定留置權及購買價款擔保權益。
不合格品檢驗與退貨
買方於收到賣方貨物後,須於交貨時間起計14日內(下稱「檢驗期」)完成對貨物是否符合採購訂單之檢驗。除非買方於檢驗期內以書面通知賣方任何不合格貨物,並提供賣方合理要求之書面證據或其他文件,否則買方將被視為已接受該等貨物。 賣方書面通知任何不合格貨物,並提供賣方合理要求的書面證據或其他文件。 「不合格貨物」僅指下列情形:(i) 實際運送貨物與發票標示不符;(ii) 貨物標籤或包裝標示內容有誤;或 (iii) 貨物屬到貨即損壞(Dead on Arrival)。
若買方及時通知賣方任何不合格商品,賣方應自行決定:(i) 以合格商品替換該不合格商品,或 (ii) 為該不合格商品提供信用額度或退款。買方應自行負擔費用及承擔損失風險,將不合格商品運至賣方設施。 買方確認並同意,本條款所載之補救措施構成其針對交付不合規商品之唯一救濟途徑。
智慧財產權
賣方同意將自行負擔費用,就買方因侵權所受之任何訴訟進行賠償及辯護,該侵權行為涉及賣方所售產品所涵蓋之專利。然賣方之責任須以買方(一)於收到侵權主張後十(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迅速通知賣方; 且(ii)除利益衝突外,允許賣方對該主張之抗辯及任何相關和解行動擁有獨家且完全之控制權, 但買方應提供賣方可能要求之任何合理協助。 然若侵權係因下列情形所致,賣方概不承擔責任:(i) 將產品或其任何部件與非慣常搭配使用且非由賣方供應之其他物品、裝置、設備或產品進行組合、結合或使用; (二) 經由非賣方執行或未經賣方事先書面同意所進行之產品或其任何部分之維修、改動、改良或升級;或 (三) 將產品或其任何部分用於未經訂單預期或授權之用途。 上述條款構成賣方就產品相關智慧財產權侵權索賠所負之全部責任。
責任限制
任何一方均不對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之履行失敗承擔責任,但重大過失或故意不當行為除外。若因購置協議或其他相關事宜產生責任,各方應就下列事項承擔責任(如有): 任何及所有索賠、成本、損害、損失、責任及費用(無論源自過失或其他侵權行為、違約、違反保證、賠償義務或其他原因),其總額均不得超過所購商品及服務的總價格。
無論任何情況下,雙方均不對因使用或無法使用賣方產品或文件所產生的間接、特殊、附帶、懲罰性或後果性損害承擔責任,無論此類損害是否可預見,亦無論 任何約定或法定救濟措施未能達成其基本目的所導致,即使已被告知可能發生此類損害(包括但不限於收入或利潤損失)。賣方 對任何存儲或使用於產品的硬體、軟體或資料概不負責, 包括但不限於修復、更換、整合、安裝或 恢復此類硬體、軟體或資料所產生的費用。
有限保修
賣方之所有產品,均適用賣方之「有限保固」(Limited Warranty),其內容載明於www.supermicro.com/en/support/warranty,並以引用方式納入本文件,成為本文件之一部分。
遵守法律與出口法規
各方同意遵守美國及其管轄範圍內任何其他州或國家所頒布之所有適用法律、規則、法規、命令及條例,以履行其於本協議項下之義務。
本協議及其他文件所列之商品、軟體及服務,可能受美國出口管制法律及法規約束,包括但不限於《出口管理條例》及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所實施之制裁計劃。 雙方確認,依本合約由任一方提供之任何產品、軟體及技術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服務與培訓),均受或可能受美國及目的地國家出口法規約束,且此類產品、軟體及技術資訊之任何使用或轉移行為,均須經該等法規授權。 雙方同意,除符合出口法規外,不得使用、分銷、轉讓或傳輸上述產品、軟體或技術資訊(即使已整合至其他產品中)。若任一方提出要求,另一方同意簽署所有必要之出口相關文件以符合出口法規。任何商品之出口、轉口、轉讓或使用行為,均須遵守相關適用法律與法規。 買方不得蓄意採取任何導致賣方違反此類出口管制法規之行為。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均不對因不可抗力事件所導致之任何損失、延誤或未能履行承擔責任,該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天災、恐怖活動、火災、自然災害、流行病、疾病、勞資糾紛、罷工、零件或材料短缺、任何國家或地方當局、政府部門或其他主管機關之命令、規章或要求(包括但不限於賣方無法取得任何政府可能要求的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批准)。 材料短缺、任何國家或地方主管機關、政府部門或其他主管機關之命令、法規或要求 (包括但不限於賣方無法取得任何政府主管機關可能要求之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批准)、戰爭或軍事敵對行為、承運人無法按時交付貨物, 或任何其他超出雙方控制範圍之行為。 賣方得自行決定將任何交貨日期延長,延長時限以不可抗力事件所導致之延誤為限。
管轄權與訴訟地點
賣方與買方之間的所有銷售、交易及/或爭議,均應受加利福尼亞州法律及美利堅合眾國適用聯邦法規管轄並據此解釋。加利福尼亞州聖塔克拉拉縣應為解決賣方與買方因任何發票、採購協議或其他事項所產生爭議的專屬管轄地。 買方接受本條款即視為同意聖塔克拉拉郡法院之管轄權及審判地。勝訴方有權獲得合理之律師費、法律支出及訴訟費用補償。
完整協議
本文件及賣方發票所載之條款與條件,連同任何發票中援引納入之文件,應構成賣方與買方之間完整且排他的協議,並取代任何先前或同時之陳述或協議。
任何一方提供的條款或條件若與本協議所述內容相抵觸,均視為不適用於任何銷售行為,且對賣方不具約束力。除非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否則對本協議條款的任何修改、修訂或豁免均對任何一方不具約束力。
本採購訂單("PO")係由超級微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買方")向本訂單正面所載之個人、公司或實體("賣方")提出之要約,當賣方以確認書或開始履行之方式接受時,即成為受本條款約束之具約束力協議("協議")。 除非經買方授權代表以書面簽署,否則對本訂單或其任何條款與條件之修訂均不具效力。賣方於報價單、確認書、發票或其他接受訂單之通訊文件中附加或變更之條款與條件,均視為對本訂購單之重大修改,買方特此提出異議。 買方對依此交付之項目的收訖,不構成對賣方條款與條件之接受。在雙方最終簽署主供應商供應協議期間,採購產品或服務之採購訂單相關條款與條件應具優先效力。
配送
時間為本採購訂單之關鍵要素。賣方於交付時,應於包裝外箱、裝箱單及發票上標註並註明採購訂單編號。若賣方未依此執行,買方得拒絕全部或部分交貨。 若賣方未能於本採購訂單指定時間交付任何貨物或履行任何服務,買方得變更運輸方式為加急運輸,相關額外費用由賣方承擔;或買方得另行採購替代品,賣方須對買方實際產生之合理成本與損失負責。若賣方需調整本採購訂單指定之交貨日期,應立即通知買方。
標題,損失風險
依本採購訂單運送之貨品所有權,應依照採購訂單正面所載之運送條款移轉予買方。若未提供運送指示,則適用之運送條款應為目的地交貨(FOB)。
付款條款
賣方發票將於買方收到無爭議或正確發票之日起,依各採購訂單所載期限內支付。若買方對賣方發票所列金額提出異議,雙方應本著誠信協商解決爭議。賣方須隨每張發票提交符合買方要求的證明文件,其詳盡程度應足以使買方辨識所提供之產品或服務。 每張發票須提供足夠詳盡的資訊,使買方能核實所有成本及任何鋁、鋼和/或銅成分的淨重明細,以符合美國進口法規要求。 若發票所列物料明細不準確或不完整,買方無須支付款項;若發票提交時間晚於交付品出貨後180日,或因清關延誤所致,買方亦無支付義務。除非經特別協商並載明於本協議,所有貨幣均以美元計價。
重新安排、取消
買方得隨時基於任何理由或無須理由,重新安排或取消部分或全部採購訂單,且無須承擔任何費用或責任。
定價
賣方向買方收取之任何產品及服務價格,應為雙方協議之價格。儘管有前述規定,若買方發現該未結採購訂單所涉產品及/或服務之市場價格低於賣方提供之報價,買方保留重新協商未結採購訂單價格之權利。
檢驗與驗收
買方得於收貨時檢查貨物是否符合本協議規定,未經檢查即收到的貨物,在買方進行充分測試以確認貨物符合規格前,不得視為已接受。若任何項目存在材料或工藝缺陷,或未符合買方採購訂單之要求,買方有權拒絕該項目、要求修正,或接受該項目並調整價格,相關費用均由賣方承擔。
產品變更與終止服務通知
賣方應於實施任何工程變更指令(ECO)、產品變更通知(PCN)、產品終止生命週期(EOL)或任何影響買方採購訂單所列產品或組件之變更前,立即向買方發出書面通知,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韌體變更及硬體變更。
品質保證
- 供應商如發生任何產品不符合規格、訂單或物料不一致,及/或交付遲延之情事,應即時以書面方式通知Super Micro Computer, Inc.(以下稱「Supermicro」)。
- 如發生產品瑕疵或不符合規格之情事,除Supermicro依其採購單(Purchase Order,PO)所享有之其他救濟權利外,供應商應自行負擔費用安排將該等瑕疵或不合格產品退回供應商,或於不增加Supermicro任何費用或負擔之前提下,提供明確之處置指示。
- 供應商明確保證其所提供之一切產品均不含任何仿冒材料。所稱「仿冒材料」,係指仿製原始零組件、零件及/或材料之外觀、設計或來源之任何零組件、零件及/或材料。任何含有仿冒材料之產品,均視為瑕疵品或不符合規格之產品。如Supermicro認定其自供應商所收受之產品含有仿冒材料,供應商應立即與Supermicro合作處理該不符合事項,以降低並進一步減輕其對Supermicro客戶所造成之影響。供應商應自行負擔一切費用,就受影響之產品實施矯正及改善措施計畫,並確保其後續所有產品出貨均不再包含任何不符合規格之產品。Supermicro保留立即取消經認定曾提供仿冒材料之供應商合格供應商資格之權利。供應商僅得於Supermicro自行裁量,且於證明其已確實實施必要之矯正及改善措施後,始得重新取得供應商資格。
- 供應商如就其提供予Supermicro之產品發生任何及所有所有權變更,以及供應商就其與Supermicro間交易所適用之內部作業流程或相關定義有任何變更時,均應即時以書面方式通知Supermicro。
- 於正常營業時間內,並經事先以書面通知供應商後,Supermicro、其客戶及相關主管機關得就供應商之相關紀錄進行保密性稽核。前述稽核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供應商之帳冊、文件、會計程序及實務,以及其他任何類型之資料,不論其係以書面形式、電腦資料形式或其他任何形式存在,凡與供應商依其與Supermicro所簽署之一切協議所提供之服務相關者,均屬稽核範圍。供應商應保存前述所有紀錄至少七(7)年,並確保該等紀錄於保存期間內清晰可讀,且可即時辨識及調閱。
- 如發生物料或品項不符之情事,除Supermicro依其PO所享有之其他救濟權利外,供應商應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Supermicro,並提出根本原因分析(Root Cause Analysis)及矯正措施報告(Corrective Action Report)。前述矯正措施報告,供應商應於其知悉該不符情事之日起十(10)個營業日內提交予Supermicro;如供應商無法於前述期限內完成提交,應事先向Supermicro提出展延申請,並經Supermicro同意。如供應商未能履行前述義務,Supermicro得暫停與供應商之一切後續業務往來,直至供應商向Supermicro提交經其接受之矯正措施報告為止。
合規
賣方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時,應嚴格遵守所有適用之地方、州及聯邦法律,以及貨物生產地、交付地及/或服務執行地(如涉及非美國司法管轄區)之相關法律、行政命令、規則與法規。 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出口合規法規、1986年《反回扣法》(41 U.S.C. 51-58)及1977年《海外反腐敗法》(15 U.S.C. 77dd-1 et seq.)。此外,賣方同意遵守買方內部ISO程序規範。
賣方及其分包商應遵守《聯邦法規彙編》第41編第60-1.4(a)條、第60-300.5(a)條及第60-741.5(a)條之規定。 此等法規禁止基於受保護退伍軍人或身心障礙者身分而歧視合格個人,並禁止基於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性取向、性別認同、國籍,或因詢問、討論或披露薪酬資訊而歧視任何個人。 此外,本法規要求適用之主要賣方與分包商須採取積極措施,在僱用及晉升人員時,不因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性取向、性別認同、國籍、受保護退伍軍人身份或殘障狀況而有所歧視。賣方及其分包商同意遵守《聯邦法規彙編》第29編第471部分附錄A(行政命令13496)所載之所有條款。
一般保修條款
賣方保證:(i) 所有服務均將以勤勉盡責、專業熟練且符合其行業最高專業標準之方式提供,並符合買方所提供之描述、規格及性能標準;(ii) 產品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iii) 所交付之產品在設計、工藝、材料及製造方面均無瑕疵,且符合本協議規定,包括雙方同意並載於獨立書面文件之任何圖紙/規格; (iv) 賣方對產品擁有授予本協議所載權利所需之全部法定權利、所有權及權益;及(v) 依據本協議採購之所有產品均具可銷售品質,且符合買方預期用途。前述保證除其他明示或默示保證外另行適用。 所有保證均惠及買方及其客戶。若依本協議提供之產品、服務或交付物未符合本協議所載保證,買方得自行選擇:(a) 要求賣方無償修復或更換任何瑕疵或不合規格之產品,及/或重新提供服務; (b) 將該等瑕疵或不合規格產品退回賣方(運費由賣方負擔),並向賣方追回已支付之瑕疵產品或服務費用;或(c) 自行或透過其他供應商修正瑕疵或不合規格產品,並向賣方收取相關修正或服務執行費用。
環境保固
賣方保證向買方聲明,依本採購訂單所售之產品:i) 於正常使用或運輸過程中安全無虞,無毒性,對人員或環境不構成危害,且可無需特殊防護措施即可處置;ii) 其製造、進口、包裝、收集、回收、再利用或處置過程,完全符合《限制有害物質指令》(RoHS)、《化學品註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法規》(REACH)、《廢棄電子電器設備指令》(WEEE)、《電池指令》及其他適用於非法與有害物質之相關法規。
賠償責任
賣方應就因下列原因所產生、引起或以任何方式相關之所有費用、成本、收費、損害賠償、索賠、訴訟、損失、罰款、罰金或責任(包括律師費)向買方及其代理人、收貨人、僱員及代表提供賠償並使其免受損害: (a) 賣方違反本協議中任何保證、聲明及義務;(b) 賣方任何疏忽行為或遺漏、故意不當行為或嚴格責任;(c) 所交付任何貨物侵犯或擅自使用任何專有權利;(d) 所交付任何貨物造成的人身傷害(包括但不限於死亡)或有形財產損害。
責任限制
買方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損害賠償總責任,不得超過買方向賣方支付的總費用。在任何情況下,買方均無須對因本協議以任何方式產生的特殊、附帶或間接損害承擔責任,無論損害原因為何,亦不論係基於契約理論或侵權行為(包括過失或其他原因)所致,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或資料遺失所導致的損害賠償。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均無須對因其合理控制範圍以外之原因(如天災、火災、盜竊、戰爭、暴動、禁運或民事或軍事當局之行為)所導致之未能履行責任負責(「不可抗力」)。 若因上述不可抗力導致產品交付或服務履行延遲,賣方應立即以書面通知買方,買方可選擇:(i) 延長履行期限;或 (ii) 終止本採購訂單且無須承擔任何費用。
作業
賣方不得在未經買方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轉讓本協議或其中任何權利或義務。任何未經買方同意的轉讓嘗試均屬無效且不具法律效力。
獨立承包商
任何一方均不得基於任何目的被視為另一方之代理人,雙方關係僅為獨立承包商關係。任何一方均無權或無權限代表另一方承擔或創設任何義務,亦無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之陳述或保證,或以任何方式約束另一方。
準據法
本協議應受加利福尼亞州法律管轄並據此解釋,但不適用其法律選擇原則。雙方同意接受加利福尼亞州聖塔克拉拉縣之州法院及聯邦法院之專屬管轄權。
設施使用權限
買方有權在合理時間內,經充分事先通知後,審查及稽核賣方的設施、營運、採購訂單、協議及程序,以確認其是否符合本協議之要求。
可分割性
倘若本協議任何條款或部分因任何原因被認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則該條款或部分之解釋應盡可能使其具有可執行性。 倘無任何可行解釋能挽救該條款或部分條款,則該條款應予刪除,惟此舉不得影響該條款餘下部分或本協議所含任何其他條款之效力,所有條款均應繼續完全有效,除非此刪除行為導致協議內容發生重大變更致使協議變得不合理。
支出
若本協議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且該爭議必須透過訴訟或其他程序解決,勝訴方有權要求另一方償付所有相關律師費及訴訟費用。
生存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凡依其條款或性質應於本協議終止後繼續存續之義務,均應持續履行直至完全履行為止。
豁免
任何一方未能執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均不應視為對該條款或條件的放棄。
完整協議
本協議構成雙方就本協議所述交易事項所達成之完整協議,並取代雙方先前就該等交易所訂立之所有協議及諒解。除非獲得對方明確書面同意,雙方應對本協議之存在及條款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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